摘要:律法是中华法系的载体,思想是中华法系的内核,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 ...
如果老黄当时把财产送给孩子,也许不会是今天这样。
但在学习中,感到双规这个话题意犹未尽,特别是张先生提出的有关‘双规本身是否属‘依法治国方略的范畴的问题,是颇值得人们进行研究和探讨的。所不同的是,可能有报纸电视看,食宿条件比囚犯要好些。
,司法部门则不敢再立案、侦察、起诉、审判定罪了。否则,像以双规的名义包办司法系统内的工作这种做法,就违背了党的权力严格限制在党的系统之内的正确领导原则。其实,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这 哪里是什么坚持党的领导 ?实在是最大的愚蠢。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机关必然成为党的权力机关家长们意志的附庸。相反,当一个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涉嫌犯罪,和普通公民就不一样了。
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现在却由党的权力机关做出决定,以双规的特殊程序取而代之,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冷落和剥夺,这在宪法上能够说得通吗?《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
我们挖掘、提炼古代案例中的义理和智慧,必将有利于推动中华司法文化传承和发展,让中华法系在新时代重焕蓬勃生机。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足见礼在传统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其可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尽公者,政之本也。在司法实践中,主张礼法合一德法并济,注重内圣外王刚柔相济,善于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正人心、厚风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上述六个方面,展现出中国古典法理的思想精华,彰显了中华法系的理性思辨和实践智慧。
于官员,古代地方官员往往同时司有行政、税赋、治安、司法等多方面工作,兴讼之风所将带来的断狱判案的压力易导致县衙等基层单位不堪重负。这里的条理(法理)所指就是法官的法律认知和司法理念,这在事实上承认了法官造法的现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伦有序治乱世用重典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一时之强弱在力,千古之胜负在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可见,法理正是中华法系的一个文明意象,若未能深谙其道,便难以窥见中华法系无比动人的思想华光。
就国法而言,其是立法者有意识的规范创设,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通常以律令的形式呈现。由此,司法实践中便形成了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的传统,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清代。导之以德教者,德教行而民康乐。第三,司法案例折射出中国司法传统之虹。
所谓法者,天下之理,在中华法系下,法律是理的体现,国法源于天理,两者间具有一脉相承性。仅有母国而无成员国,难以称其为法系,难以彰显法律共同体的法系特质,历史上,许多东亚国家纷纷输入中国的法制,使自身法制得到迅速发展,并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中华法系的成员国。
中国古代法典化的特色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于是,就参照之前案件判决,将此犯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批准徐还大暂时回家赡养母亲。
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另一方面,法在古代国家治理中亦扮演重要角色。祖先们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纷繁复杂的实践中如切如磋、如琢如磨,雕刻出法理这一概念珍品,用以指称那些在实践中得到验证的普遍法律原则、深邃法律思想、永恒法律精神。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在中华法系下,德主刑辅、明德慎罚被视为影响社会治理的关键因素,过度适用刑罚可能导致民怨沸腾,而以德礼相教则更能实现百姓康乐:安者,非一日而安也。罚当其罪,既体现为刑事处罚应与所犯罪行相适应,即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刑不过罪,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另一方面,中国古代还有罚当其罪的思想。
但随着经济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需要在原有律法的基础上,对包括民生、财产、婚姻、继承、诉讼等多方面内容作全面性规制,而中华法系圆满地完成了这一使命,因应时代变化发展需求,呈现出从诸法合一到诸法合体再向综合性法典发展的趋势,形成了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机理一致的诸部法典,足见立法技术之高超。第二,司法案例谱奏出中国古代司法智慧之乐。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传统理念相呼应。在三者之间,天理具有不证自明的最高权威性,国法循天理而定并表现出高度的确定性和强制力,人情则依赖于结合风俗习惯等,对具体情形作个案式评判。
在理念层面,以人为本的法治观与民惟邦本的传统理念相契合。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鼎、邓析编订竹刑,是成文法典的雏形。
案例是中华法系丰富而精彩的内容,可谓中华法系之叶。事实确乎如此,唐律疏议确立了中华法系的内在逻辑,以后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各代法典基本沿唐律。第四,以法典彰显精湛法律技艺。依法治国的法治观与法者,治之端也的传统理念相一致。
人情以情为主,划定了具体场景下的行为规范。与中国两千多年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和法情理一体化的司法智慧相适应,中国古代形成了一套殊异于任何其他国家的独具特色的司法传统,其本色可以概括为三点。
其次,法律的成文化一方面在事前明确了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界限,与以礼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规范一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的行为规范,以指引民众的行为并防止对规则的随意违反。值得一提的是,既不同于西方自然法学派对价值论的过分强调,也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将道德与法律截然二分的立场,在传统法系下,天理国法人情表现为并列关系,并建构了一种大法观念。
近代以来,中华法系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强烈冲击,法律制度几近破碎、法律文明趋乎沉默,但其法理基因一直根植于历史纵深处,并深刻影响着当今中国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又如,就司法活动而言,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有云:法意、人情,实同一体。正如著名唐律研究专家刘晓林所言:中华法系最为成熟、完备的形态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古代法典与律令体系,以及围绕律令体系形成的一整套立法、司法等法律操作技术与法学理论系统,更为重要的是基于此而孕育的法治传统、法律文化与文明秩序。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可见,中华法系历史之悠久、视野之宏大、影响之深远,令人叹服。
死刑复核的制度安排,可向前追溯到死囚覆奏报决等规定中。如此观之,称中华法系独树一帜,便再恰当不过了。
在新时代传颂、传承、传扬好中华法系,一方面需要深刻领悟中华法系的独特性,另一方面也需要深入分析其基本构造与内容。再次,中华法理参与了璀璨中华文化的形塑。
到宋代,统治者进一步主张在司法审判中援引法理、裁判应合于法理。二是中华法系在内容上的延续性。